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96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1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11年2月25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理由仍同前揭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之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云云,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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