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4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49號聲請人 謝和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故聲請再審倘僅泛言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而未敘述具體情事者,即屬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即屬不合法,行政法院無庸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前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 涉嫌刑事瀆職罪嫌,經相對人以民國106年8月31日北檢泰號106他7659字第67461號函、107年3月27日北檢 泰禮 107調28字第1079024591號函復簽結,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裁定駁回其訴,復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以108年度裁字第70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聲請人屢次聲請再審,均分別經裁定駁回在案。茲其對本院最近一次再審聲請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86號(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意旨略謂: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86號卷附之司法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明揭「確定裁定非確定終局裁判」;本院109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當然是確定裁定,與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議事錄所列諸裁定均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字樣,當然是確定裁定,非確定終局判決。基此,聲請人無庸提其再審理由之情,洵無不當。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詮釋均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各級法官僅能依文字,沒有再擴大解釋為審查之權限。是以原確定裁定即違反憲法第80條規定乃違法裁定,爰聲請本件再審等語。經核聲請人上開所述無非本於個人主觀見解對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顯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