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卓若芸 被告 涂建豐 (原名 涂旭文
王乙涵 (原名 王淑蕙
王淑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業經本院就原告被害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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