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心桂選任辯護人徐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心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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