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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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06號

原告 林琪華

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徐子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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