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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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代理人 陳乙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