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錫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參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