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德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德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195079││8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一)債務人洪德樹於民國99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7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8日止累計195,743元正未給付,其中195,079元為本金;664元為利息(2016/7/15~2016/08/0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