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03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明璋 即福茂鋁門窗行、 陸庭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請求年息20﹪計算之依據(依票面記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八計付利息)。
三、相對人楊明璋、陸庭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福茂鋁門窗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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