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袋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一紙、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0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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