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蔡金亮 被告 蔡榮書 被告 蔡山川 被告 蔡崑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其與第三人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額計算之不當得利等語。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經本院囑託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合計為123.36平方公尺,有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按。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唯美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基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59,056元【計算式:123.36×2,100】。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59,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