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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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債權人 鄭德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曹立坤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曹立坤積欠工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曹立坤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 誠泰 營造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資遣費等權益統計表所載,債權人係受僱於第三人誠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誠泰營造),縱債務人曹立坤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與第三人誠泰營造於法律上仍係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自不得以其與第三人誠泰營造間之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主張債務人曹立坤應對其負清償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曹立坤之請求為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