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254號、104年度執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旻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林建旻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旻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建旻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二部分之罪刑,各有定應執行之刑者,分別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宣告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刑事聲請狀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附表二編號1、2、3、7、11、14等各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其餘部分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一:(103年執字第4254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算1日│││├────────┼──────────┼──────────┼──────────┤││││││犯罪日期│103.5.12│103.5.19│103.5.12││││││├────────┼──────────┼──────────┼──────────┤││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偵字第3707號│103年偵字第4400號│103年偵字第499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829號│103年度易字第535號│103年度易字第6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6.24│103.9.17│103.9.24│├───┼────┼──────────┼──────────┼──────────┤││││││││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829號│103年度易字第535號│103年度易字第637號││判決││││││├────┼──────────┼──────────┼──────────┤││判決│103.7.21│103.10.13│103.10.16│││確定日期││││├───┴────┼──────────┼──────────┼──────────┤││││││備註│││││││││└────────┴──────────┴──────────┴──────────┘附表二:(104年執字第1998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侵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12.31│102.12.20│102.11.25││││││├────────┼──────────┼──────────┼──────────┤││││││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63號│103年度偵字第1250號│103年度偵字第101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65│103年度嘉簡字第571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9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2.20│103.4.21│103.6.19│├───┼────┼──────────┼──────────┼──────────┤││││││││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65│103年度嘉簡字第571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98號││判決││號││││├────┼──────────┼──────────┼──────────┤││判決│103.3.24│103.5.19│103.7.10│││確定日期││││├───┴────┼──────────┼──────────┼──────────┤││編號1、2經本院103年││││備註│度聲字第5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月2月││││││├────────┼──────────┼──────────┼──────────┤││││││犯罪日期│102.11.26│101.7.12│102.8.2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彰化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797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404號│102年度營偵字第410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4號│102年度易字第96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7.8│103.7.31│103.9.30│├───┼────┼──────────┼──────────┼──────────┤││││││││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4號│102年度易字第96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判決│103.8.4│103.8.26│103.9.3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一日.│││├────────┼──────────┼──────────┼──────────┤││││││犯罪日期│102.8.21│103.2.15│103.2.17││││││├────────┼──────────┼──────────┼──────────┤││││││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營偵字第1406│103年度偵字第7466號│103年度偵字第7466號│││號│等│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90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9.30│103.12.30│103.12.3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90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判決││││││├────┼──────────┼──────────┼──────────┤││判決│103.9.30│104.1.26│104.1.26│││確定日期││││├───┴────┼──────────┼──────────┼──────────┤│││編號8-10應執行有期徒│││備註││刑1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一日││├────────┼──────────┼──────────┼──────────┤││││││犯罪日期│103.2.15│103.2.17│102.12.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466號│103年度偵字第7466號│103年度偵字第7945號│││等│等│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2.30│103.12.30│104.1.30│├───┼────┼──────────┼──────────┼──────────┤││││││││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4.1.26│104.1.26│104.2.21│││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一日││├────────┼──────────┼──────────┼──────────┤││││││犯罪日期│102.12.11│103.2.13│103.1.18││││││├────────┼──────────┼──────────┼──────────┤││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7945號│103年度偵字第7945號│104年度偵字第1266號││年度案號│等│等│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104年度易字第2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30│104.1.30│104.4.13│├───┼────┼──────────┼──────────┼──────────┤││││││││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104年度易字第78號│104年度易字第233號││判決││││││├────┼──────────┼──────────┼──────────┤││判決│104.2.21│104.2.21│104.5.8│││確定日期││││├───┴────┼──────────┼──────────┼──────────┤││││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1年8月│└────────┴──────────┴──────────┴──────────┘┌────────┬──────────┬──────────┬──────────┐│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1.18││││││││├────────┼──────────┼──────────┼──────────┤││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1266號││││年度案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4.13│││├───┼────┼──────────┼──────────┼──────────┤││││││││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33號││││判決││││││├────┼──────────┼──────────┼──────────┤││判決│104.5.8│││││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