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有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正。
二、本件債務人究係為何?(聲請狀上載債務人為張有志與所附契約書上載當事人一方為志嘉冷陳科技有限公司未盡相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併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供本件債務人張有志或志嘉冷陳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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