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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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73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查無債務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語。然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新北市新莊區,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