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張佩珍

債務人 蔡宜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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