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徐芳娟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川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伊並無本院95年度促字第16240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存在,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