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支出情形,並應提出收入及支出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民國97、98年度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