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