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等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57號抗告人謝諒獲
Morocco 袁靜如
SouthAfrica上列抗告人因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57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亦有規定。查本件抗告人袁靜如陳報(狀載)送達之外國地址,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6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其辦理送達未果,有該裁定可稽;另抗告人謝諒獲狀載地址為旅店,有該旅店網頁可憑,可預知雖對其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是抗告人現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