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請人 劉侑璇 兼法定代理 劉興濠 人前列劉侑璇、劉興濠共同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相對人 吳守哲 兼法定代理 吳明岳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ㄧ○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ㄧ○五年八月二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ㄧ0000000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出具,擔保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調解成立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9號、105年度司移調字第129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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