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崑
陳邠玫
一、債務人高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邠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