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抑或為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若有錯誤,請更正之。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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