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965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
二、另列出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
三、並請另向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營業地址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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