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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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嚴永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