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怡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怡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85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月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