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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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61號、105年度執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64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2、7、8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7年4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06.07│104.12.05│104.03月間某日││││││├────────┼──────────┼──────────┼──────────┤││││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字第554號、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03號│第4908號│字第3573、4832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54號│105年度花交簡字第11│104年度訴字第26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1.26│105.01.08│105.02.23│├───┼────┼──────────┼──────────┼──────────┤││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54號│105年度花交簡字第11│104年度訴字第264號│││││號│││判決├────┼──────────┼──────────┼──────────┤││判決│104.12.18│105.02.15│105.03.29│││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號│第465號│第946號││││├──────────┤││││編號3至6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05月間某日凌晨2│104.08.02│104.08.04│││時許│││├────────┼──────────┼──────────┼──────────┤││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554號、104年度偵│字第554號、104年度偵│字第554號、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73、4832號(聲│字第3573、4832號(聲│字第3573、4832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3│105.02.23│105.02.23│├───┼────┼──────────┼──────────┼──────────┤││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決│105.03.29│105.03.29│105.03.29│││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6號│第946號│第946號││├──────────┴──────────┴──────────┤││編號3至6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8.03│104.12.05│││││││├────────┼──────────┼──────────┼──────────┤││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554號、104年度偵│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573、4832號(聲│字第116號││││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5年度簡字第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3│105.03.18││├───┼────┼──────────┼──────────┼──────────┤││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4號│105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判決│105.03.29│105.04.25││││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47號│第1053號│││├──────────┤││││編號3至6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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