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簡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念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念祖犯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92號案件而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
106年9月11日入監執行,於107年2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情,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然被告並非「故意」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故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應論以累犯之規定,並加重其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18號被告周念祖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念祖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10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8年2月27日下午5時53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建築物後方圍牆邊,扔擲沖天炮,而其本應注意炮竹火花是否延燒至他人之物,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導致火勢失控,燒燬雲林縣○○鄉○○村○○00號建築物後方圍牆他人堆放之樹枝,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念祖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現場圖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0張、沖天炮照片4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前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檢察官吳文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麗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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