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11號聲請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健李宗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相對人李俊健姓名疑誤繕為「 李健健 」,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李俊健、李宗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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