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債權人 涂燕山 債務人 李明泰
李振申
李建興
一、債務人李明泰、李振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建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