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 葉孟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山食品(66增)股甲字第089號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