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交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投交簡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瑞生「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瑞生出生年月日之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乃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