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90號聲請人丙○○
號4樓乙○○甲○○戊○○
號4樓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上蓋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符)。
(二)聲請人戊○○是否已與養父 陳龍淵 、養母 陳張足妹 終止收養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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