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言霖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之3被告即反訴原告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30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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