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路○段○○○號)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5日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之長子 劉國經 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10月13日彰院 賢家勇 93年度繼952字第0950014325號家事法庭通知影本、借據影本等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乙○○之另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前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01月29日以95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 劉國聖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永靖鄉同安村西畔巷55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足考,本院既已選任劉國聖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本件聲請人即無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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