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告擷躍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