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請人 廖振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大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分列本件欲聲請之股票(包括: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及各張股數)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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