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承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2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2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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