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4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8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10日起至134年8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兩筆:㈠8,690,000元,期限9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利息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1.71%加碼年息1.04%按月計付,為自第1個月至第6個月得予以按年息1.9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得予以年2.15%機動計算,以上計息方式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清償方式自撥款日起2年寬限期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㈡2,000,000元,期限9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利息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1.71%加碼年息1.04%按月計付,為自第1個月至第6個月得予以按年息1.9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得予以年2.15%機動計算,以上計息方式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清償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雙方訂立之借款契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尚積欠計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約定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5年8月3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該通知函於95年8月9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送達於00年0月00日生效,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