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戴榮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2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在契約條款上以螢光筆標明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條款依據(並提出影印清晰之影本)。」,該通知已於95年2月14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