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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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憲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
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憲聰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