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榮
余容杏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0年」,並加載「(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顯係誤載,然因此等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李佳榮之部分不得抗告。
被告余容杏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