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方妍晴 被告 鍾志泓 上列被告鍾志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579號),經原告方妍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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