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陳金蘭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林美伶 律師被告 簡佑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79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07號、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