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臺中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4,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