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文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債權讓
與通知於111年11月21日寄送債務人臺中市○○區○○街00號之地址,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1月15日遷出,現設籍於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