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劉邦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孔慶雲 、 孔慶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2.045%或4.04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