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3日│99年7月9日│99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423號│偵字第21495號│偵字第2149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簡上字│100年度簡上字││實││第840號│第302號│第30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簡上字│100年度簡上字││決││第840號│第302號│第302號││├────┼───────┼───────┼───────┤││確定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備註││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4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9年9月4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毒偵字第5911號│度毒偵字第777│度毒偵字第777││││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實││第221號│第1159號│第115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12月23日│100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決││第221號│第1159號│第1159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23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備註││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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