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周得眾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黃佩成 律師被告 余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273元,【計算式:花蓮縣○○鎮○○段○○○○○○○○○○號:面積5,297.09㎡×108年1月公告現值250元/㎡=1324,27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2,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