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均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25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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